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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廷东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3 大小:4.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46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年份/2013

title: 2013_敬廷东_失火罪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敬廷东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庆林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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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敬廷东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廷东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廷东,男。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刑诉字(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廷东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敬廷东在甘肃省环县合道乡朱家塬行政村王北沟放羊时,抽烟导致火灾,致使该沟紧靠吴家掌东山坡5137株狼牙刺被烧毁,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鉴定,过火面积75.1亩,直接经济损失达93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敬廷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自己身体残疾,并有轻度的智力障碍,自己失火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而是因为不小心导致的过失,请求从轻判处。并有证人张某、杨某某证人证言;环县林业局工程师苏某某、穆某某关于过火有林地面积75.1亩,损失934.20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一次性气体打火机;过火林地性质证明;现场照片;环县合道乡朱家塬行政村关于敬廷东智障证明;户籍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庭调查核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被告人敬廷东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敬廷东在甘肃省环县合道乡朱家塬行政村王北沟放羊时,因抽烟引起火灾,致使该沟紧靠吴家掌东山坡5137株狼牙刺烧毁,过火有林地面积75.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4.2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敬廷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朱家塬行政村村集体的谅解,与朱家塬行政村村集体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法院主持下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加之被告人敬廷东是残疾人,并有轻度的智力障碍,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敬廷东犯失火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云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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