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镇浪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海丰)
title: 2014_广东海丰陈镇浪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陈镇浪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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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镇浪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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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4025-->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镇浪,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丰县公平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镇浪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镇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镇浪驾驶粤N03112蓝色六轮车到公平镇西坑林场单坑山其承包的山上察看工人割草开设防火路的情况,当其驾车到达单坑山山脚下时,在车上点燃一根香烟,在其一边驾车一边抽烟的过程中为了避开路上的小坑而将拿在手上的半截燃着的烟头扔到山路旁以后继续驾车行驶,在其下车走路巡山时,看到其丢下烟头的地方燃起了山火,便马上返回,脱下身上的上衣扑救山火,由于火势越烧越猛无法扑灭,被告人陈镇浪便驾车逃离现场。经海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宗山火造成公平镇西坑林场单坑山大人岭过火总面积52.6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活立木蓄积量共2803.86立方米。当天22时许,被告人陈镇浪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祥的经济损失150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照片,宣读了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镇浪由于疏忽大意而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活立木蓄积量共2803.86立方米,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镇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提出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陈镇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镇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镇浪引起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活立木蓄积量共2803.86立方米。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镇浪归案后,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祥的经济损失150000元,得到被害人黄某祥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镇浪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镇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镇浪驾驶一辆号牌为粤N03112的蓝色六轮车到公平镇西坑林场单坑山(亦称大人岭山)其承包的山上察看工人割草开设防火路的情况,当其驾车到达单坑山山脚下时,在车上点燃了一根香烟,并在其一边驾车一边抽烟的过程中为了避开路上的小坑而将拿在手上的半截燃着的烟头扔到山路旁以后继续驾车行驶,在其下车步行巡山时,看到其丢下烟头的地方燃起了山火,便马上返回,并脱下身上的上衣扑救山火,由于火势太大而无法扑灭,被告人陈镇浪便驾车逃离现场。经海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宗山火造成公平镇西坑林场单坑山(大人岭山)过火总面积52.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立木蓄积量共2803.86立方米。当天22时许,被告人陈镇浪在其家中被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镇浪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祥的经济损失1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陈镇浪“液汽打火机”2个。2.山火现场照片。3.陈镇浪指认失火现场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30日22时许,经调查,当天下午发生在公平镇西坑林场单坑山的山林火灾,系海丰县公平镇礤仔村委田背村村民陈镇浪失火所致。我分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公平镇礤仔村委田背村陈镇浪家将其抓获。5.海丰县公安局西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陈镇浪的出生日期为1962年10月5日。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海丰县公平镇西坑林场大人岭山(亦称单坑山)森林火灾现场迹地进行了森林火灾迹地、过火面积鉴定,鉴定意见是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2.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立木蓄积量共2803.86立方米。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犯罪嫌疑人陈镇浪。7.海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实该局干部罗胜强具备林业工程师资格、邱煜文具备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8.黄某祥出具的《承包山地造林合同书》:证实西坑林场高联村委新乡楼村村民黄某祥向西坑林场承包山地造林的事实。9.协议书和收款条:证实经协议,陈镇浪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祥的经济损失15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10.被害人黄某祥出具的谅解书:陈镇浪因失火烧毁我的山林,姑念陈镇浪是过失犯罪,且其亲属已一次性赔偿我的损失150000元,取得我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陈镇浪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二)现场勘查笔录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现场勘验单位: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勘验时间:2013年12月31日14时0分至15时10分。现场勘验地点:公平镇西坑单坑山俗称大人岭山。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海丰县公平镇西坑下洞村委会办公楼对面路口进入约600米处单坑山亦称大人岭山,现场山地正面已过火,山顶可见少量桉树林被过火,按现场查看正面山地为砍伐迹地,沿山顶有人工割草开设防火线路的痕迹,根据现场情况初步确定该次山火可能是人为炼山或其他原因人为引起。(三)鉴定意见海丰县林业局出具的《西坑“大人岭”森林火灾火烧迹地踏查报告》:证实地籍地点:西坑下洞村2林班8小班1细班、2细班,庵前村2林班9小班,高联村3林班3小班、6小班、9小班。地名俗称:“大人岭”(详见附图)。调查时间:2014年1月3日。参加调查人员:李凌、罗胜强、彭贵武、庄小彬、邱煜文、彭日燕、周储龙。火烧迹地调查情况: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2.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3.7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9公顷,过火立木蓄积2803.86立方米,其中桉树蓄积1790.92立方米,湿地松蓄积1012.94立方米。附:⑴西坑“大人岭”森林火灾火烧迹地小(细)班因子调查表;⑵西坑“大人岭森林火灾火烧迹地范围图。(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连的证言:2013年12月30日下午,在海丰县西坑林场单坑山发生山火时我在现场。当时我在发生山火的单坑山割草,我是陈镇浪雇请我和王某香两个人到单坑山去清理杂草的,断断续续已经做了17天了,陈镇浪叫我们沿着山上种有桉树的边上割杂草、开火路。12月30日那天7时多我和王某香各自开摩托车到戴某昌家,把摩托车寄托在戴某昌家中,就步行到单坑山干活,因为之前在单坑山右侧山顶上还剩一点杂草没割完,所以30日上午都在单坑山右侧山顶上割,沿着山坡割了一条火路,中午12时半吃完午餐后,就在单坑山左侧的小山坡顶上割,割了一段时间,大约在下午2时半,就看到单坑山右侧冒起浓烟,位置隔我们有三个小山坡远,看到山火后,我就立马打电话给陈镇浪的老婆戴某妹告知她,但打了几个都没接,我就打电话给戴某昌的老婆,她又打电话给戴某昌,过了一会,戴某昌就骑摩托车过来单坑山,在山下喊我们两个人下山,我们就下山了,戴某昌就骑摩托车回去了。随后我们两人步行到戴某昌家,我在戴琳昌家中又打了几个电话给陈镇浪老婆,后来打通了,我跟陈镇浪老婆说:“你的山着火了,快点叫人来打火”。我又问戴某昌现在怎么办,戴某昌说报警吧,后来我就向110报警了,随后我和王某香就回家了。我和王某香去西坑单坑山割草时带了保温盒饭、水壶、还有割草的镰刀。着火的单坑山地是陈镇浪的,陈镇浪之前在2013年5月份也有雇请我到平东的山去割草。2.证人王某香的证言:我和同村的陈某连是被陈镇浪请去西坑的单坑山做工,帮他割山上的草,只有我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2013年12月30日下午,西坑的单坑山我们做工的地方发生山火我知道。起火时间大约是下午2时多,具体时间记不起。我做工是在路口进到山的右边割草,我发现山火时火是在路口进到山的左边燃,我在割草的山头只能见到左边山下冒烟,我见到冒烟后陈某连就打电话给陈镇浪,但陈镇浪没有接电话,后来陈某连又打电话给陈镇浪的老婆,打了好几个没有接,然后陈某连就打电话给戴某昌的老婆,打通了陈某连跟戴某昌的老婆说叫你老公赶紧叫人来扑火。然后回过头陈某连又打电话给陈镇浪的老婆,打通后跟她说赶紧叫人来救火,这里着火了。后来没多久戴某昌就赶到了山上叫我们走,随后我们就走路到戴某昌家,因我们的摩托车放在戴某昌家,戴某昌在他家报了警。陈镇浪雇请我们去割草割火路,我们被请了17天时间了。工钱是每天110元,按天计算工钱,工钱还没有结算。陈镇浪跟我们说叫我们帮他把山头的草割了,把防火路割开,然后他把山烧了再种树。陈镇浪我们认识,以前我经常帮他做工。3.证人戴某煌的证言:2013年12月30日上午11时多,陈镇浪驾驶摩托车来到我位于公平镇龙眼树村的家,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过来找跌打医生戴某明看脚伤,戴某明不在家,我就留他在我家吃午饭,吃完饭闲聊至下午2时许,陈镇浪就驾驶摩托车离开我家,随后我驾驶摩托车去市场购买大米。当天下午3时半我回到家中,我妻子黄某芝跟我讲陈镇浪的手机遗忘在我家中。当天下午4时多,我就驾驶摩托车去陈镇浪家中,途中陈镇浪的手机有响声,我就接听,来电人问我是否有烧山,我讲不知哪里有烧山。然后我驾驶摩托车到达陈镇浪家,当时陈镇浪已在家中,我就把手机还给陈镇浪。过了一会儿,公平镇高联村委新乡楼村村民黄某祥也来到陈镇浪家。当天西坑林场单坑山发生山火的事情我起初不知道,后来我从陈镇浪家回到我家以后看见单坑山方向有火烟才知道发生山火。4.证人戴某昌的证言:2013年12月30日下午约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