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4_河南滑县卜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卜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卜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卜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胡与家住滑县高平镇苗丘村的王某某一同离家出走,心生不满。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卜某某因孩子哭闹找妈妈心中更加烦闷,便徒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用事先准好的拖拉机上的串钉将王某某家大门撬开,并用王某某家窗台上的钳子打开防盗窗,跳进北屋内,用打火机照明,将放在衣柜里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王某某家北边三间房屋内财物全部被烧毁。经滑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5901元。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方损失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4、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5、书证: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6、书证:赔偿协议书。
7、现场照片。
8、滑县**中心出具的被烧毁物品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为泄私怨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卜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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