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浠水县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4_湖北浠水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年湖北省浠水县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08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家。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浠水县清泉镇花凉亭村四组对面湾一块无人耕种的田地里清理杂草,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火星蔓延到鹅儿山上,导致浠水县清泉镇花凉亭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大面积被烧,直至当日下午4时许,才被完全扑灭。经鉴定,该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86公顷(折合57.9亩)。被烧林地所有权为花凉亭村集体所有,林木权属为石仁平所有。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主动到浠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悔过书;证人王某某、闵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现场勘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进行田地杂草清理时,因不注意防火,引起森林火灾,至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86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闻思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惠清 更多数据:
裁判日期: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