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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定张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6.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0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贵州年份/2014

title: 2014_贵州普定张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贵州省普定张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甲犯失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在普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与同村村民张、郭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普定县村后山采挖药材独角莲,到马路关村后山,各自分散找药,中午1时许,张与郭某某在蒋家门口(地名)处未找到药,张在该处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于草丛中正准备离开,由于天热风大而引发山火,见引发山火后,张和郭某某返回扑救,但因风大火势大未能扑救,致使马路关村后的蒋家门口、小箐顶顶、庆头等山头天然灌木林被烧毁,经普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查验,过火面积101亩(约为6.7公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约为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在引起火灾后立即和郭某某进行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普定县村民委员会也要求对其宽大处理,综合被告人张的上诉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10日上午,上诉人张甲到普定县马场镇马路关村后山上采药时,因丢弃未熄灭烟头引起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01亩(约6.7公顷)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甲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与同村村民上山采药时,因吸烟不当引起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01亩(约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对于上诉人张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作了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中,出庭检察员建议对上诉人张**适用缓刑,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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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刑事案件/2013_贵州普定张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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