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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肖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7.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0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森林草原场所/文物古建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原因/玩火法律/失火罪地域/重庆年份/2015

title: 2015_重庆肖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重庆市肖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肖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永法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南山寺外燃放鞭炮时,因疏忽大意将附近森林引燃,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肖某某抓获,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勘查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06.2亩(7.08公顷)。经重庆市**证中心鉴定,涉案山火烧毁的树木价值人民币62375元。

另查明,本次火灾中,过火巨尾桉蓄积162.5立方米,1541株,过火材积89.38立方米。其中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所有的被烧毁的林木均为巨尾桉,其过火蓄积132.1立方米,过火株树1253株。经鉴定,成材地产桉树市场价为每立方米430元,故黄某某被烧毁的林木价值为31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吉安派出所与永川区森林公安局联合办案中发现2013年3月29日10时许,肖某某在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南山寺外燃放火炮时,将附近森林引燃,经重庆市**设计中心勘查鉴定,过火面积为106.2亩(7.08公顷),遂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4月26日将肖某某捉获。

  1. 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3月29日,永川区国有林场职工蒋某某向重庆市永川区森林公安局报称当日10时许,双石镇寨子山后面林区发生森林山火,过火面积40亩以上,是南山寺烧香人员人为导致。
  1.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报告及相关说明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1社的南山寺。大雄宝殿正门外约4米处有一根用于悬挂鞭炮的树木,树木周围有大量鞭炮燃放后遗留的纸屑,距离该树木3米处的树木和杂草被严重烧毁,因此该处为中心起火点。分析系有人在南山寺大雄宝殿旁边放鞭炮,未爆的鞭炮飞入旁边林区引发干枯的杂草、树叶燃烧。
  1. “2013.3.29”永川区森林山火现场调查报告及图片证实:引起森林山火的原因是肖某某在双石镇大涧口村南山寺燃放鞭炮将附近森林引燃,此次山火属于燃放鞭炮引起的责任事故。经勘察鉴定,山火过火面积为106.2亩(7.08公顷),1、4号小班林地权属集体,林木权属个人,8号小班林地权属集体,林木权属黄某某所有,2、3、5、6、7号小班林地权、林木权均属国有。过火巨尾桉蓄积162.5立方米,1541株,过火材积89.38立方米;过火马尾松蓄积4.5立方米;过火杉木蓄积0.8立方米;过火幼树杉木2620株;过火慈竹2700株。其中属黄某某所有的林木过火面积62.6亩,过火株树(巨尾桉)1253株,过火蓄积132.1立方米。共造成经济损失62375元。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山火烧毁杉树苗2620株,成材地产马**2.7立方米,成材地产杉树0.56立方米,成材地产慈竹4.5立方米,成材地产桉树89.38立方米,成材地产桉树市场价每立方米4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2375元。

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肖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7.关于南山寺寺庙产权证明证实:南山寺寺庙产权的归属问题。

  1. 重庆市教事务局文件证实:2009年10月20日,重庆市教事务局行文同意恢复永川区双石镇南山寺佛教场所。
  1. 重庆市永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29日发生森林火灾的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寨子坡地处永川区5级火险等级区(最高火险等级)。起火原因是肖某某在庙宇燃放鞭炮溅出火花引起,燃放鞭炮的时间属于该区森林防火警戒期。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1.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证实:重庆市辖区内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1.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2013)3号文件证实: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森林火灾。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森林火灾的放火案、失火案中,应以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1.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的寨子山(含南山寺)林区根据上级相关规定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1. 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3月29日,肖某某在永川区双石镇南山寺燃放火炮引发森林山火后,庙内人员均前往扑火救援。肖某某驾驶三轮车搭载老伴准备离开,在寺庙外不远处被双石镇政府工作人员拦住,后双所民警将其带至双出所,由永川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双**出所对其询问并制作笔录。
  1. 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3月29日南山寺森林山火发生后,肖某某对燃放鞭炮地点进行了指认。因森林公安当时以行政案件办理,故未作指认现场笔录。

15.户口信息证实:肖某某生于1935年9月2日,犯罪时77岁。

  1.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南山寺负责人。2013年3月29日10时许,南山寺的会计李某某打电话说寺庙附近的山烧起来了。他赶回寺庙见火烧得很大,大家在扑火。火扑灭后他问怎么回事,听说是一个80来岁叫肖某某的老头用香去点火炮时,点燃的一个火炮飞到树林后就烧起来了。烧的是一些树种,有些是国有的,有些是黄某某的,过火面积100多亩,有马**、杉树等。
  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南山寺的会计。2013年3月29日10时许,她在寺内听见外面喊有人点火把山烧起了。她出来见大家在扑火,给寺庙负责人许某某打了电话后就提水去扑火。扑灭后听说是一个80来岁的老头用香点火炮时,第一圈没点燃掉地上了,点第二圈时把掉在地上的火炮炸燃了飞出去就烧起来了。后得知那老头叫肖某某。发生火灾的树林一部分是国有的,一部分是黄某某的,过火面积有100来亩。
  1.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佛教居士。2013年3月29日上午她到南山寺念佛后到下面的千手观音殿捐功德。后引发森林山火的老两口来了,捐功德后就到大雄宝殿去了,不久听见大雄宝殿有人喊“森林山火燃起来了”。她去厨房提了三桶水出来,正好见那老两口顺着公路下山。这时政府工作人员来了,问她是否有人下去就追下去把那老两口追了回来,并让他看着。后双**出所的民警问了老两口情况,她才知道老头叫肖某某,是他在点火炮时引燃了南山寺附近的森林。她听说肖某某将火炮挂在专门燃放火炮沟旁边的树桩上,燃放的第一圈火炮掉沟里面,他又点第二圈火炮,结果将掉在沟里的未爆的火炮炸了出来,飞向了附近的森林。
  1. 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9日10时许,他在南山寺的厨房做饭,何某某进来说山火燃起来了,他拿了两个灭火器去灭火,又用扫把灭火,后政府来人一直到14时许火才被扑灭。听说是一个姓肖的老头引起的森林山火。
  1.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9日上午,她和老伴肖某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到回龙寺拜观音菩萨,在双石街上买了香、蜡、纸和四盘火炮,到回龙寺已10点多钟。她们拜完菩萨就在庙子专门设置的庙外的烧香、纸、火炮的地方去烧香,分了三个地方烧的。在最后一处烧香、纸后放火炮时,一颗燃起的火炮飞到旁边的树林里,把树林引燃起来了。火炮是她老伴用庙子里的香点燃的。
  1.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2月18日10时许,她到到南山寺上香,刚到就看见一个穿军装,胸前戴了几个旧牌牌的约80岁老头在那里点火炮,点后站在边上,她看到一个火炮飞到下面,下面就冒烟,火就燃起来,她们就去救火了。当时只有那个老头在那里放,还有个老太婆站在旁边。
  1.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2月18日上午她在南山寺烧香,走到南山寺的香炉处,看见有一串火炮在冒烟,旁边站有一个穿老式军服的老头和老太婆,没其他人,有一个火炮炸出去将旁边的森林引燃了。
  1. 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肖某某是邻居。2013年3月29日与肖某某一起去了南山寺拜佛。南山寺庙会办十多年了,去的人很多,约三分之一的人要放火炮。当时她看到肖某某点了火炮转身跑开,地上的火炮就炸飞出去了。
  1.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肖某某是邻居。2013年3月29日他与肖某某一起去南山寺拜佛。南山寺庙会办有十多年了,每年庙会持续3天。失火时她看到肖某某把火炮挂在专门挂火炮的树桩上,点完炮转身后就着火了。
  1.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9日,他请了工人在他承包的永川区皇坝村茶园村民小组的林地施肥。10时许,他发现有火由南庙子向他的林地燃了起来,他赶紧叫工人沿着他修建的一条毛坯公路砍隔离带,火燃至隔离带就没燃了。后政府来人将火扑灭了。他承包的林地共600多亩,合同签的50年。这次被烧毁的林地位于茶园村民小组,与双石镇相邻,在南山寺上方。被烧毁的林地都是成年速生桉树,过火面积约60亩,烧毁桉树约1200株,价值约4万元。还有位于南山寺苗子附近的林地被烧毁,除去他的林地还有五六十亩属于集体和国有林场的林地被烧毁。他听说是一个叫肖某某的老头在寺庙放火炮时,火炮射到旁边的国有林**的。
  1.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9日10时许,他和妻子吴某某到了回龙寺烧香。他们拜完菩萨就出庙口烧香。他买的四盘火炮是分三次在三个地方放的,在最后一处放火炮时,燃起的火炮跳入旁边的树林,树林燃起来了。火炮是他们用燃烧的香点的,当时还有几位他不认识的上香的老年人。火燃起来后,他用竹竿扑火,但火太大无法扑灭。火刚燃起庙里就来了人,并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肖某某还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造成的损失。肖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减轻处罚。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黄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由被告人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经济损失3124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肖某某提出没有故意放火引发火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辩护人提出一审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未经质证,程序违法;本案未根据消防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剥夺了肖某某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权;肖某某是在规定的地点燃放鞭炮,且当天放鞭炮的不只肖某某一个人,不能确定火灾是肖某某引发;相关部门对消防监管失职。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森林火灾属于专业、专门领域,依法不适用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肖某某燃放鞭炮时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其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当庭举示一组图片拟证实案发后南山寺仍继续举办观音会,相关部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但该组证据收集程序不符合相关取证规定,且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燃放鞭炮时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的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词未经质证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词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程序合法,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未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已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森林火灾,故本案无需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的意见,经查,肖某某在现场燃放鞭炮时有其妻子吴某某陪同,吴某某证实了肖某某燃放鞭炮时引发火灾的事实,该证词与肖某某到案后的供述一致,并与目击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实内容相互印证,肖某某因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部门对消防监管的失职不影响本案事实及罪名的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肖某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某某提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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