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3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流市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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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2013)北刑初字第3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流市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2013)北刑初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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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外镇×村×号。因涉嫌犯失火罪,2013年8月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扬生,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流市大坡外镇×村×组牛益冲自家承包的山场点火焚烧荒草,以在该处种植鸡蛋果。在烧荒过程中,由于风大物燥,火势失控,引起大火烧山。经北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刘某某失火烧山的过火面积5.9公顷,其中受害有林面积4.9公顷;受害树种有马尾松、杉木、荔枝树,受害林木株数2245株(其中马尾松1852株,杉木330株,荔枝树63株),受害林木蓄积量170.0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62.6立方米,杉木7.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310.5元(其中马尾松41827.1元,杉木1220.9元,荔枝树2126.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部分承包被烧山场农户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3年8月2日,刘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刘戊的陈述,证人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北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北林设(2011)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北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在其承包的山场上烧荒过程中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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