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杨某某电饭锅火坑失火案
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年份/2014
title: 127_中方杨某某电饭锅火坑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中方杨某某电饭锅火坑失火案
- 法院: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10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杨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厨房电饭锅及火坑炒菜生活用火不慎,18栋房屋27户烧毁,损失70余万元)
- 来源:http://zf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5035251.shtml
正文
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七旬老人杨某某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杨某某,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初中文化,中方县邮政局退休职工。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晚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厨房做饭。期间,杨某某用电饭锅煮饭,在火炕上炒菜。吃完饭后,杨某某便回卧室休息看电视。当晚20时许,杨某某的厨房内起火,并蔓延至周围其他房屋,最终造成该村27户村民18栋房屋及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民事赔偿/2013_127_中方杨某某电饭锅火坑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