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姚XX卧床吸烟失火案
下一篇:刘、王与彭、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

孙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烤吧酒精炉爆炸烧伤厨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8.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54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3113_孙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烤吧酒精炉爆炸烧伤厨师)

updated: 2026-08-04

孙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烤吧酒精炉爆炸烧伤厨师)

正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3)包昆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与被告林建刚合伙经营晓手指羊烤吧。被告周雇佣原告孙从事厨师工作,每月约定工资2900元。2013年3月11日晚7时左右,原告在厨房做好锅仔后,服务员王在厨房用塑料酒精壶往酒精炉倒液体酒精,原告在点燃酒精炉过程中,塑料酒精壶突然发生爆炸引起大火,将原告烧伤。原告被送往包钢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63460元。被告周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8000多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原告自认被告周垫付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请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呼和一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孙构成9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孙在被告周、林经营的晓手指羊烤吧后厨工作期间,原告在厨房炒完菜后,服务员往酒精炉中倒液体酒精,原告在点燃酒精炉的过程中,塑料酒精壶爆炸起火导致烧伤。按照常情常理,厨师负责炒菜,上菜及点酒精炉的工作应由服务员承担,且事发现场也有服务员正在进行上菜工作。原告作为负责炒菜的后厨厨师,按常情并不负责点酒精炉的工作,且酒精炉通常是在菜上桌后才进行点燃,原告在厨房点燃酒精炉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危险隐患。故原告在明知液体酒精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作为后厨厨师,超越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周作为手指羊烤吧的经营者及原告的雇主,没有为原告孙的工作场所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林与被告周系合伙关系,应当与被告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周应承担19038元,因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1000元,对于被告周多支付的1962元应予扣减;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按照相关标准及责任比例支持住院27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认可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900元,从住院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责任比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陪护费的请求,参照相关标准结合责任比例计算住院27天;关于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原告构成9级伤残,因原告系农村户籍,且未提供相关居住证明,按照相关标准及责任比例,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酌情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周赔偿原告孙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二、由被告周赔偿原告孙营养费324元;三、由被告周赔偿原告孙误工费3915元;四、由被告周赔偿原告孙陪护费741.96元;五、被告周赔偿原告孙残疾赔偿金9133.2元;六、被告周赔偿原告孙精神抚慰金1800元;七、被告周赔偿原告孙交通费90元;以上一至七项共计16328.16元,扣除被告周应扣减的1962元,剩余14366.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八、被告林对被告周承担的第一至第七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晓、林负担159元,原告孙负担4761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极其错误和不公平的;2、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不当,应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3、原审判决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林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系被上诉人周、林经营的晓*手指羊烤吧从事后厨工作,上诉人在厨房炒完菜后,服务员往酒精炉中倒液体酒精,上诉人作为负责炒菜的后厨厨师,按常情并不负责点酒精炉的工作,且酒精炉通常是在菜上桌后才进行点燃,上诉人却在厨房点燃酒精炉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危险隐患。故上诉人在明知液体酒精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作为后厨厨师,超越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周作为手指羊烤吧的经营者,对工作场未所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对上诉人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周系合伙关系,应当与被上诉人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此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有误,一审中上诉人对此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二审中上诉人虽提供包头市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民事赔偿/2013_3113_孙__与林__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烤吧酒精炉爆炸烧伤厨师).md
‹ 上一篇:姚XX卧床吸烟失火案
下一篇:刘、王与彭、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