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X卧床吸烟失火案
title: 97_姚XX卧床吸烟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姚XX卧床吸烟失火案
-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姚XX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卧床抽烟未按灭引燃窗帘,致1人死亡,损失98250元)
-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2158592.html
正文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姚甲未按灭香烟导致引发火灾,造成所居住的台门老屋全部烧毁及姚戊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姚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构成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姚在失火后,尽力救助被害人姚,只是没有成功,并导致自己受伤;其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虽没有全部赔偿,亦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姚甲饮酒后在诸暨市直埠镇姚自己老屋里,躺在床上抽烟,后未按灭香烟即睡着,导致未熄灭的香烟引燃床沿的窗帘布而引发火灾,造成所居住的台门老屋全部烧毁及姚戊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死亡原因系生前被火烧死。 经诸暨定中心鉴定,涉案房屋、空调等损毁财物价值98250元。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姚某乙、姚、姚等的证言、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谅解书及报告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造成财物损失98250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要求适用缓刑,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