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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_纪某家属与蔡某、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民事赔偿 年份:2013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3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58

8 纪某家属与蔡某、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纪某家属;蔡某;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楼道杂物起火住户逃生坠亡,邻居及物业各担20%各赔18.6万余元来源:https://www.sohu.com/a/57949573_121315

楼道着火后,纪某为逃生从五楼的楼道窗户钻出,不慎坠楼身亡。认为邻居蔡某家门口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而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家属将蔡某和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18万余元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家属索赔百万元 纪某一家与蔡某住同一单元,2013年4月15日下午3点,蔡某所住楼层起火,其堆放在楼道内的浴霸、纸箱等物品被引燃。正在家中的纪某为逃生,从五层的楼道窗户钻出后不慎坠楼,当天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警方以涉嫌放火罪对嫌疑人王某立案侦查,后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同年9月,纪某的家人起诉称,因蔡某堆放在门前的杂物起火并迅速蔓延,楼道无法通行,纪某被迫从窗户逃生,蔡某明知楼道属于公共走廊,仍堆放易燃物品。而农资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于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并未尽到管理职责。于是,家属向蔡某和农资公司索赔共116万余元。 两被告均否认有责任 两被告均否认负有责任。蔡某说,事发时,他不在现场。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人为因素引起,因此应由故意引起火灾的人承担责任。起火一侧楼道共有三户住户,门口都堆有杂物,并无证据能直接证明起火点在他家、火灾完全是由其堆放的物品引起。 农资公司称,起火楼中仅有纪某一人死亡,而其他住户大都选择在家中等待救援并无损伤,可见当时的火情远远没有达到需要跳楼逃生的地步。纪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错误的逃生方式,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判决各担责20% 一审认为,本起火灾虽然直接责任人尚未确定,但蔡某堆放的

浴霸、纸箱等物品被引燃后,势必加剧火势的蔓延,由此确认其与火灾引发的损害结果有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农资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应当预见到公共区域内堆放易燃物品潜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各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各自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6万余元。判决后,农资公司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农资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亦属适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民事赔偿/2013_671_纪某家属与蔡某、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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