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7_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8 小陈诉某饭店工伤保险待遇案(煤气罐爆炸一级伤残配菜员)
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陈(原告/配菜员);某饭店(被告/用人单位)
裁判结果摘要:饭店煤气罐爆炸致19岁配菜员90%烧伤一级伤残,因未缴工伤保险,法院判饭店支付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来源:https://wap.xinmin.cn/content/29302868.html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19岁的小陈在某饭店后厨做配菜员不到一个月,就因煤气罐爆炸起火被烧成一级伤残。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小陈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该饭店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 2014年5月17日,小陈到某饭店从事后厨配菜工作。同年6月5日,饭店煤气罐爆炸起火,小陈被烧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同年8月 11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小陈受伤后,所在饭店支付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因小陈入职时,饭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陈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期间,拖欠医院几十万治疗费。 去年6月11日,小陈向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饭店支付小陈13000余元。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9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饭店应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综上,法院判决饭店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