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_河北沽源_汇源大酒店改建火灾刘某徐某玩忽职守案.md
title: 2014_河北沽源_汇源大酒店改建火灾刘某徐某玩忽职守案
updated: 2026-08-04
刘某、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沽源汇源大酒店改建火灾)
刘、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沽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徐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张家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2011年至今担任沽源县城管大队队长,负责全县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期间被告人刘担任沽源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城管大队的工作。2013年6月沽源县汇源大酒店改建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违法施工,被告人徐、刘却认为该工程不属自己职责范围,未对该工程进行管理和整治。致使该工程于2014年4月28日发生火灾,造成两名施工人员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沽源委员会文件复印件、张家口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沽源县水城办城管大队管理职责复印件、沽源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复印件等;证人张、贺证言;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毒物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汇源大酒店改建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工程一直违法施工,发生火灾,造成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沽源县办公室行使县城市政管理职能,负责违法建筑的整治与管理,具体管理职责由其下属的城管大队负责。被告人徐2011年至今担任沽源县城管大队队长,负责全县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期间被告人刘担任沽源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城管大队的工作。2013年6月,沽源酒店改造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动工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停工并处理。被告人徐、刘却认为该工程不属自己职责范围,未对该工程进行管理和整治。致使汇源酒店改造工程自2013年动工以来,一直违法施工,直到2014年4月28日,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两名施工人员死亡。被告人刘、徐在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沽源**酒店改建工程失火案时,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交代了全部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徐身为沽源县草原水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汇源大酒店改建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进行审查、核实,而被告人刘、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工程一直违法施工,发生火灾,造成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徐在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沽源**酒店改建工程失火案时,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交代了全部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自首,被告人刘、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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