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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甲烧纸祭拜山神引发山火案
法院: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0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甲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来源:https://m.lawtime.cn/caipan/2158407.html
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甲在珲春市英安镇新地方村集体林36林班38、39、40小班,因烧纸祭拜山神不慎,引发森
林火灾。经珲春**安分局勘查,林地过火面积为5.3公顷,被过火林木为落叶松树和苹果梨树,被过火的林地为有林地,被过火的林地权属张乙、代某某、张丙、高某某所有。 案发后,被告
人张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张丙、高某某不要求赔偿,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张乙、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乙人民币70000元,赔偿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予以供认,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
害人张、张、代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张、张、于某某、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失火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对被告人张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张*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
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