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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_湘潭县宾馆被放火致旅客周某死亡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其他案例 年份:2014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3:13

8 湘潭县宾馆被放火致旅客周某死亡案

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家属(原告);刘某某夫妇(宾馆经营者)(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宾馆被房客放火致旅客周某一氧化碳窒息死亡,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判赔丧葬费等61.4万余元,中院维持。

来源:http://xt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7/id/2346987.shtml

宾馆起火致旅客死亡,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未充分保障旅客人员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约定,对顾客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旅馆经营者赔偿该旅客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4325元。 2013年8月,刘某某夫妇在湘潭县茶恩寺镇经营一宾馆,提供住宿服务,但因不具备消防用水等条件,宾馆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2014年3月13日,周某与朋友左某入住该宾馆418房间。3月14日0时许,该宾馆308房的房客肖某某(因放火犯罪已另案处理)因吸毒后萌生自杀想法,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枕套引发大火。0时30分许,肖某某以外出买香烟为由离开宾馆。刘某某夫妇在得知宾馆起火后使用消防水管和灭火器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没有效果。周某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窒息死亡,左某某身多处烧伤。事发后,经湘潭县茶恩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周某家属与刘某某夫妇达成了善后协议,刘某某夫妇向周某家属支付安葬费8万元。

2014年4月,周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1万元。湘潭县法院

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左某某交费入住刘某某夫妇经营的宾馆,形成了事实上的旅店(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经营者对住客的生命财产安负有保障义务。

刘某某夫妇在消防用水不足,不具备充分消防条件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经营,住宿服务期间无安全人员值班检查,宾馆被人放火后,未能及时发现、控制火情,尽早采取施救措施。宾馆火灾导致周某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而窒息死亡,而刘某某夫妇未能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充分保障住客人员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周某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刘某某夫妇赔偿周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14

325元。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其他案例/2014_3169_湘潭县宾馆被放火致旅客周某死亡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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