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建昌林业站护林员燎荒火灾)
title: 2014_辽宁建昌_林业站护林员张燎荒火灾玩忽职守案
updated: 2026-08-04
张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建昌林业站护林员燎荒火灾)
被告人张**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年3月15日,沈(另案处理)在县乡村组自家地里点火燎荒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局现场调查:过火面积240亩,烧毁国家公益林松树28800株。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28800株油松价格为80.64万元。被告人张作为乡林业站护林员,负责火灾发生区域,其没有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用火引起山林失火行为,致使国家公益林被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于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党、寇、侯、黄、武、马、沈、佟、杨、杨、张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受国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件的发生,非被告人主观意思,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产生的后果,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