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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5.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1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14

title: 2014_侯某某_失火罪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查阅卷宗及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家住泾源县六盘山镇农林村的被告人候某某和孙某某,来到农林村附近的清水沟(别名黑大沟)南山给亲人上坟,被告人候某某用打火机将上坟用的白纸点着后,燃烧的白纸被风吹到蒿草上,引燃了蒿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着火后,被告人候某某极力补救,其孙某某分别打电话向家人求助并拨打119报警,随后在陆续赶来的100多名人员的共同努力扑救下,将火扑灭。

经泾源县**服务中心林业工程师对现场勘查鉴定,结果为:过火面积4.28公顷(64.2亩),其中:灌木林地1.61公顷(24.2亩),疏林地2.45公顷(36.8亩),宜林地0.21公顷(3.2亩)。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构成失火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宣告缓刑,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候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希望法庭判处其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告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照片,火灾情况调查鉴定报告,损失情况调查(测算)报告,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上坟时不慎将山林点燃,造成过火面积4.2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对被告人候某某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且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候某某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个人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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