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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 打火机引燃)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8.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1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陕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陕西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打火机引燃

updated: 2026-08-04

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 打火机引燃)

潘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10时许,潘某某从家中带上香、蜡、纸、鞭炮等,回到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二组娘家约叫弟媳马一同给父亲上坟。当日11时许,潘某某在娘家厨房内拿上一个绿色塑料打火机,和马带上祭品步行到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二组牛头山父亲的坟前,潘某某持绿色塑料打火机点燃香、蜡并点燃堆放在地上的纸张。因当时刮风,马捡来一个木棍按住燃烧的纸,突然刮一阵大风,将燃烧的纸张吹落到旁边的草丛中,将杂草引燃,潘某某立即用一根树枝进行扑火,马也持木棍进行扑火,火势迅速向周围的山林燃烧。潘某某见自己无法控制火势,大声向山下的村民求救,马给村妇女主任潘拨打电话求助。当地群众发现火势后电话报警。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村民、勉县绿野生态农业科技园职工等共计一百余人及派出所民警分别赶至现场进行扑救。当日12时30分许大火被扑灭。经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意见为:1、本次火灾属地表火,导致地面树苗、灌木、禾草类植被烧死,有林地过火面积36亩。2、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294936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构成失火罪,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0时许,潘某某从家中带上购买的香、蜡、纸、鞭炮等,到娘家(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二组)约叫弟媳马**一同给父亲上坟。

当日11时许,潘某某在娘家厨房内拿上一个绿色塑料打火机与马带上祭品步行去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二组牛头山其父亲的坟前,两人摆好祭品,准备好所烧纸张,潘某某持绿色塑料打火机点燃香、蜡及堆放在地上的纸张。因刮风,马捡来一根木棍按住燃烧的纸,风将燃烧的纸吹落到旁边的草丛中,将杂草引燃,潘某某即折来一根树枝进行扑火,马也持木棍进行扑火,火势迅速向周围的山林蔓延。潘某某见自己无法控制火势,大声向山下的村民求救;马也给村妇女主任潘**拨打电话求助。当地群众发现失火后电话报警。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村民、勉县绿野生态农业科技园职工等共计一百余人及派出所民警分别赶至现场进行扑救。当日12时30分许大火被扑灭。民警现场将潘某某带到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阜川派出所询问,潘某某如实供述了失火经过。

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于2014年3月27日做出了关于定军山镇定军村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意见为:1、本次火灾属地表火,导致地面树苗、灌木、禾草类植被烧死,有林地过火面积36亩;2、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294936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88936元,间接经济损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失火经过。

7、勉县定**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牛头山山林的权属。

8、扣押清单、照片证明绿色塑料打火机的情况。

9、潘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

11、办案说明证明牛头山又名卧牛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公顷(3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大火被扑灭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待其失火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绿色塑料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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