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郭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扎赉特旗 维修变压器引燃林地)
title: 2015_内蒙古扎赉特旗赫某郭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维修变压器引燃林地
updated: 2026-08-04
赫某郭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扎赉特旗 维修变压器引燃林地)
赫某某、郭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某、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赫某某、郭某某在维修扎赉特旗杨树沟林场变压器时,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对配电箱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合闸供电,导致变压器熔丝熔断落地后将周围的林地引燃。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林地过火面积为142亩(9.47公顷)。
案发后,扎赉特旗杨树沟林场放弃对二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赫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皮某某、邰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杨林场出具的现场勘验意见;林权证;气象资料证明;户籍证明;杨林场法定代表人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郭某某在维修变压器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火灾,导致林地过火面积达9.47公顷,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获得财产损失单位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赫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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