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韩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3月)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辽宁年份/2014
title: 2014_大连市甘井子区韩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3月)
updated: 2026-08-04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山上坟烧纸时,因当天风大,火星引燃附近林地。经现场勘验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46335平方米(合69.5亩)。案发后,韩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335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韩某某拘役三个月。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大连市甘井子区韩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3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