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孙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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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孙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
孙XX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7日被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律师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XX与其堂弟孙X甲(另行处理)到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三十里铺新XX上上坟烧纸。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XX用打火机将纸点燃,并用一根树枝压着,后因山上刮风,将燃烧着的纸吹走,引燃周围的枯草,进而引发火灾,将山上的大片林木烧毁。经原州区林业局工程师勘查,过火面积19.06公顷,属灌木林地,其中受损林木中包括被害人吴XX、陈XX、陈某、陈XX所有的37668株云杉、油松树苗,经原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四名被害人受损苗木价值212719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孙XX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孙XX失火过火面积内的树木未全部烧死,量刑时应有所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XX与家人在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三十里铺新XX上上坟烧纸钱祭祖时,引发火灾。经林业部门勘查,过火面积19.06公顷,属灌木林地,其中受损林木中包括被害人吴XX、陈XX、陈某、陈XX所有的37668株云杉、油松树苗,经物价部门鉴定,四名被害人受损苗木价值21271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在林区野外用火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贺维功
审 判 员 刘耀文
人民陪审员 赵 福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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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