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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49
类型/刑事判决书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山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山西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山西省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常甲失火罪,常乙不报安全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常甲犯失火罪、常乙犯不报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常乙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常甲的主要上诉意见是:1、原判采用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其受常乙雇佣,案发时是常乙指使其点火的,应系从犯;3、其有立功、当庭认罪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上诉人常乙的主要上诉意见是:1、一审认定其不及时报告,贻误救火时机,导致损失扩大属认定事实错误;2、其不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3、山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常甲、常乙。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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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山西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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