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title: 2014_山西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山西省常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常甲失火罪,常乙不报安全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常甲犯失火罪、常乙犯不报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常乙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常甲的主要上诉意见是:1、原判采用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其受常乙雇佣,案发时是常乙指使其点火的,应系从犯;3、其有立功、当庭认罪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上诉人常乙的主要上诉意见是:1、一审认定其不及时报告,贻误救火时机,导致损失扩大属认定事实错误;2、其不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3、山西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常甲、常乙。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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