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法院刘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title: 2014_平利县刘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updated: 2026-08-04
平利县人民法院刘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刘**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姐夫董某某房前地边焚烧杂草时,不慎将附近林*烧着引发森林火灾。经陕西省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4.8公倾,其中过火有林面积3.4公倾,疏木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面积1.4公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供认不讳。另有证人郑某某、刘甲、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在庭审前已征得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劳动生产中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面积4.8公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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