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法院洪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title: 2014_平利县洪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updated: 2026-08-04
平利县人民法院洪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洪**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洪某某在自家菜园地边烧荒渣时,不慎将附近森林烧着引发火灾。经陕西省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44.50公倾,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0.80公倾,过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等面积23.70公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供认不讳。另有证人邹某某、汪、陈某某、洪、龚、龚、唐某某、柯某某、余某某、汪、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证言,被害人洪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在庭审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善贵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劳动生产中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面积44.50公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洪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的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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