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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争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1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0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广东年份/2014

title: 2014_广东海丰罗楚争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罗楚争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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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争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36号

时间:

2015-01-13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4025-->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楚争,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如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系被告人罗楚争的父亲。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楚争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楚争及其辩护人罗如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楚争因女朋友钟某思(公平镇“某商场”员工)没有告知其参加老板余某泉女儿的生日派对发生吵架后而迁怒于某商场。2013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楚争和朋友吕某毅、陈某武、刘某延等人在公平镇租住屋喝酒后,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中抽取一些汽油装进空酒瓶,用旧衣服剪成布条放进啤酒瓶中作为引线,制作成一个可燃的汽油玻璃瓶。当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楚争持自制的汽油玻璃瓶驾驶摩托车到“某商场”门口,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玻璃瓶后扔进“某商场”门口存放货物的临时铁皮屋后逃离现场,致使铁皮屋内的货物着火引发火灾。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3377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罗楚争到余某泉家里向余某泉道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光盘,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楚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楚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楚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楚争因女朋友钟某思(公平镇“某商场”员工)没有告知其参加老板余某泉女儿的生日派对发生吵架后而迁怒于某商场。2013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楚争和朋友吕某毅、陈某武、刘某延等人在公平镇文华三巷的租住屋喝酒后,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中抽取一些汽油装进空酒瓶,用旧衣服剪成布条放进啤酒瓶中作为引线,制作成一个可燃的汽油玻璃瓶。当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楚争持自制的汽油玻璃瓶驾驶摩托车到公平镇新平路202号“某商场”门口,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玻璃瓶后扔进“某商场”门口存放货物的临时铁皮屋后逃离现场,致使铁皮屋内的货物着火引发火灾,烧毁“某商场”的部分货物。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3377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罗楚争到余某泉家里向余某泉道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罗楚争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罗楚争打火机1个、摩托车1辆、剪刀1把、布条2条。2.现场拍照及被告人罗楚争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等拍照。3.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3年12月14日13时许,该所接被害人余某泉反映称:放火烧其“某商场”门口铁皮屋的嫌疑人罗楚争在其朋友吕某毅及其女朋友钟某思的陪同下到其家中道歉。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罗楚争带回派出所讯问,经审查,被告人罗楚争供认了放火的犯罪事实。4.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楚争是1994年8月8日出生。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海丰县公安局已将涉案物鉴定标的价值共计43377元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余某泉及被告人罗楚争。(二)鉴定意见海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4)02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各类洗衣粉、各类方便面、各种矿泉水、饼干、面条、白糖、赤砂糖、面粉、米粉、海味晡料、各种豆类、以及铁皮屋、货架、电器等共44种,鉴定标的价值共计43377元。(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拍照:勘验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11时0分,现场位于海丰县公平镇新平路某百货批发部,该批发部宅前东侧摆放着饮料,部分饮料的塑料瓶及外包装薄膜被火熏焦变形;相应的瓷砖地面上及其旁水泥地面上有黑色燃烧残留物和水痕。此现场经详细勘查未发现其它痕迹物证。(四)视听资料调取发案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个随案。(五)证人证言1.证人林文革的证言:201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我当时正在店面做生意,我妻子突然闻到一阵刺鼻的烧焦味,我们发现气味来自对面的“某商场”,并看见“某商场”门口的铁皮屋冒出阵阵火光,于是我和当时在我店面吃东西的六七人一起赶过去救火。隔壁的群众闻讯也赶来救火,当时铁皮屋是上锁的,于是我们强行将门踹开,拿来了灭火器并提水将火扑灭。到了我们快将火扑灭的时候,老板余某泉才从楼上下来。2.证人钟某思的证言:我男朋友罗楚争平时不喜欢我玩得太晚回家。昨天(即2013年12月13日)我老板余某泉12岁的女儿生日,我的老板便叫了我们几个员工一起为他女儿庆祝生日,我们在即“某商场”四楼开生日派对。到了晚上11时多,生日派对结束,我打电话给罗楚争叫他来载我,罗楚争到后很不高兴,说让我坐别人的车回去,我一听也赌气不坐他的车,但罗楚争一直开车尾随着我,我们一路在争吵,后来罗楚争开车走了,我也回家睡觉了。今天(即2013年12月14日)早上9时许,我同事李某琦打电话给我跟我说“某商场”的外隔间被人放火,老板娘陈某娣说要问我罗楚争的住址,我意识到老板娘可能怀疑罗楚争放火。于是我便打电话给罗楚争,罗楚争承认是他放的火。为了得到老板的谅解,我便带罗楚争前往老板的家向老板道歉。3.证人陈某武的证言:昨晚(2013年12月13日)10时许,我与罗楚争、戴某宣、陈某延和其女友等五人在公平镇矿站罗楚争的旧屋一起喝啤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罗楚争的女朋友钟某思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公平镇某商场去载她回家,罗楚争便独自去接钟某思。十几分钟后,罗楚争回来,说钟某思发生口角闹分手,并在公平镇布街将钟某思留下,叫我到布街将钟某思载回家。我驾车到布街没找到钟某思,我就又回到罗楚争的旧屋,见到罗某毅也来喝酒,罗楚争打钟某思的男同事黄某兵的电话,问刚才钟某思在某商场为谁庆祝生日,估计黄某兵没跟罗楚争说为谁庆祝生日,罗楚争很生气,对我们四人说,黄某兵没说清楚钟某思为谁庆祝生日,等会搞个“汽油弹”将在某商场的生日会搞散,我们四人当时听了以为罗楚争是随便说说,就又继续喝酒。约过了20分钟,我和陈某延送其女朋友回家后,又返回罗楚争的旧屋,这时,我看见黄某兵和他的一位男同事也来到,大家又继续喝酒。大家喝了一阵酒,罗楚争拿了两个我们喝完的空的“金威”啤酒瓶,并独自走到屋外,隔了一会儿我们听见屋外“轰”的一声,并有火光,接着罗楚争便回到屋里,我当时怀疑罗楚争在弄“汽油弹”,但当时大家都看他心情不好,也没问他是否在做“汽油弹”。罗楚争回到屋里与大家喝了几杯啤酒,对大家说其母亲刚刚打电话给他,他现在要回家了,说着便走出屋外并启动摩托车,陈某延当时怕他要去某商场闹事,便将他的摩托车熄火并抽走钥匙,罗楚争在陈某延的劝阻下又回到屋里坐了约五分钟,罗楚争又说真的是他母亲打电话要他回家,陈某延便将摩托车钥匙还给他,罗楚争便驾车离开了,我与戴某宣、罗某毅一起也离开,我们三人走到公平镇第二小学的十字路口时,遇见从乌土沟方向回来的罗楚争。我们三人都怀疑他刚才可能去某商场扔了“汽油弹”了。4.证人罗某毅的证言:今天(即2013年12月14日)凌晨0时10分时,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陈某延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罗楚争的老家喝酒叫我过去。我去后看到罗楚争、陈某延、戴某珊(外号“老鼠”)、陈某武四人在喝酒。过一会儿,又来了两个人,一个是我认识的黄某兵,一个不认识。他们两人来到后我观察到罗楚争和黄某兵有一点不愉悦,他们两人之间也没有说话,我也没有多问。过了一会儿,罗楚争就拿两个金威经典啤酒空玻璃瓶出去外面,过了一会儿,我就听见门外面“嘭”的一声并火光四溅,当时我们都喝了酒有点恍惚也没有太在意。后来罗楚争就跟我们说他要回家,我们当时觉得他有点不对劲,担心他去做坏事,就不让他回去,可是他坚持要回家,最后他还是走了。我们也随后各自回家了。今天中午12时许,罗楚争来找我说他今天凌晨放火烧了“某商场”的铁皮外隔间,叫我和他一起去跟老板道歉。5.证人陈某延的证言与证人罗某毅的证言基本一致。(六)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泉的陈述:2013年12月14日凌晨2时11分,我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一楼商场有吵嚷声,于是我下去一楼查看。看见一楼商场的铁门外隔间(存放有货物)着火,而邻居们已经把外隔间的铁门拆开,正在帮忙救火。于是我们连忙把火扑灭。我后来查看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只能看到店面)看到2013年12月14日凌晨2点11分时,一个火球从外面扔进了一楼商场的铁皮外隔间,随即便燃烧起来。一楼处隔离间存放了一些食品,存放的大部分食品都被烧毁了。2013年12月13日我女儿的生日,我叫店里的6名员工一起为我女儿庆祝生日。生日派对结束后我听到其中一名员工钟某思与其男朋友发生口角。而我听说钟某思的男朋友很小气,我觉得罗楚争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于是在案发的当晚就发动了许多人去找他,到了2013年12月14日下午的2时许,罗楚争就在其女朋友钟某思及朋友“阿兵”的陪同下到我家中向我承认错误。当时我十分气愤,质问罗楚争为何要放火烧我的店面,罗楚争称和我并没有矛盾,只是和女朋友钟某思闹矛盾,并且当晚罗楚争多次向好友“阿兵”询问女朋友钟某思的具体行踪,“阿兵”都没能回答,所以罗楚争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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