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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4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新疆年份/2014

title: 2014_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杨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裁判文书-法律快车 咨询库 问答库 精选问答 律师库 法律法规 知识专辑 问答专辑 咨询专题 合同范本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法律经验 罪名库 裁判文书 司法系统 注册登陆 杨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失火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菅维志出庭参加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4月8日中午吃过饭后,被告人杨和李开着拖拉机到洪承包的地理打秸秆,到地头后李下车去解手,杨自己开着拖拉机到地里,在打秸秆过程中,被告人杨发现地里有一堆秸秆堆太大,为了便于犁地,被告人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把这一堆秸秆点燃。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制止并帮助灭火。到4月9、10日因刮大风,使暂时扑灭的火堆复燃,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林带和部分农田的毛管被烧。后经新疆经纬兴远不动产测绘事物所对过火的林带面积进行测量,过火面积为32.5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为便于犁地,将地里的秸秆点燃,造成32.5亩林带被毁。被告人这一行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已经预见并且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对被告人杨*的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失火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会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 郭、郭失火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马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郭、郭失火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夏*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翟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民犯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王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牛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罗*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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