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_湖南衡阳蒸湘李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湖南衡阳蒸湘李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_湖南衡阳蒸湘李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其父母居住在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其本人住201室,父母住一楼,楼房内其他空房租给他人居住,房租费由其父母收取。被告人李某某因未从父母手中拿到房租费多次与父母发生争吵。2014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独自在自己房间喝酒后,产生了既然无法从父母手中拿到房租费不如将自家整栋楼房全部烧掉的念头,遂将自己床上的棉被放到煤炉上引燃从而引发火灾。火灾在消防队赶到后被扑灭,但李某某所住的201室门窗及房内书桌、衣柜、席梦思床垫等财物全部被烧毁。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父母、妹妹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住所地衡阳市蒸**领导小组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慎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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