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有年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扬州邗江 违章电焊引燃)
title: 2014_江苏扬州糜有年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违章电焊
updated: 2026-08-04
糜有年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扬州邗江 违章电焊引燃)
糜有年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邗检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糜在未取得焊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与时(另案处理)至扬州市邗江区具制造有限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糜违反《电焊工安全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电焊点火后,飞溅的高温焊渣飞入隔壁被害单位扬州有限公司厂房,引起扬州有限公司火灾,造成该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损失合计人民币893643元。经扬州市**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系被告人糜*违章电焊所致。
案发后,扬州国电有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时锦安、仇、钱、王、赵、赵、王等人的证言,扬州市邗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制作和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和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扬州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证明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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