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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5.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3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湖南年份/2014

title: 2014_湖南邵阳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城刑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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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林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一通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凤鸣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迎艳出庭支持公诉。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小清溪村界脚底自己的责任田里烧杂草时,风将燃烧的杂草吹至旁边的荒田里,火沿着荒田里的杂草烧至山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小清溪村石岔界、大窝里部份山场过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失火事实。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王能胜、杨应龙、王本立、王能正、王能贵、王能祥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能发、李海花的证言;被害人王能胜、杨应龙、王本立、王能正、王能贵、王能祥等人的陈述;摘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领条;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吴某某犯失火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吴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吴某某当庭提交的赔偿协议及领条经公诉机关质证无异议,本院亦予采信。吴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评估,社区矫正条件较好,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一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凤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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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湖南邵阳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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