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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7.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02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江苏年份/2014

title: 2014_江苏扬州聂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聂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聂**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人聂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聂因对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其父聂士和与债权人翟间债务诉讼生效判决的结果不满,多次找法院解决问题未果,遂产生了将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松柏路52号的判决标的房屋烧毁的想法。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聂购买了柴油存放在其家中。当月29日凌晨,被告人聂携带装有柴油的塑料壶及打火机,通过自己家中院子内堆放的桌椅等物攀爬上二楼的平台,后又攀爬二楼窗户外面的空调外挂机翻窗进入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松柏路52号,即该判决标的房屋内,采用浇柴油、打火机点火的方式进行放火作案,致租用该房开网店的被害人朱甲存放在店内的大量鞋子等物品被烧毁,损失约人民币573904.75元(扣除无法核实的17800元,实际损失556104.75元);致房东被害人翟房内的装潢及物品被烧毁,经估价鉴定,被害人翟损失为人民币64687元。被告人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聂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淘宝店火灾情况说明、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刘、刘、许、施、卜、洪、梁、单、朱、卜、卜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翟、陈*、朱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聂的供述和辩解,扬州市**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烧毁房屋及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证据光盘记录,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扬公物鉴(化)字(2014)321号理化检验报告,扬州市邗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朱**的财物损失为人民币556104.75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当庭陈述、进货单据、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聂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聂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聂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朱的经济损失没有起诉书认定的那么多数额,经查,被害人朱不仅提供了相应的进货、销货单据,与相关证人的证词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因被告人聂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被告人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主张的因火灾而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56104.75元,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五万六千一百零四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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