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title: 2015_河北平泉肖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肖*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肖*在平泉县柳溪镇大窝铺村6组下四家东小庙子梯田地给其已故妻子吕某某上坟烧纸时引发山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本次过火有林地面积92.5公顷,经平泉**证中心鉴定本次过火林木损失价值757500.0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肖*到平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5日11时15分,刘某某报案至平泉县森林公安局,称柳溪乡大窝铺村上四家山林发生山火面积较大,要求森林公安局前去处理;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的自然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着火后,肖*到东院拿把铁锨去救火;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个男的曾在其开的超市买过很多上坟用的纸;
(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的杨树在11月5日那天被火烧了;
(四)被告人肖*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5日其给妻子上坟时引发山火,后积极救火,同日到平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情况;
(六)鉴定意见:1、平泉县柳溪镇火场勘察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次过火有林地面积92.5公顷(1387.9亩),主要树种为油松,立木蓄积12237.2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肖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积极救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据此判决,被告人肖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肖*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1时许,上诉人肖*在平泉县柳溪镇大窝铺村6组下四家东小庙子梯田地给其妻子上坟烧纸时引发山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本次过火面积92.5公顷,经平泉**证中心鉴定本次过火林木损失价值757500.00元。案发当日,肖*到平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正确。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积极救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原判已从轻处罚。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原判已从轻处罚。肖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原审法院已考虑上诉人犯罪后的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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