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湖北大悟_失火罪
updated: 2026-08-04
黄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刘**,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黄*甲到大悟县大新镇楼湾村殷湾大坡子山祭祖,因烧土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新镇楼湾村大坡子林地火灾现场勘测调查报告勘测,火灾过火面积为52.9亩(3.5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黄甲于2014年4月8日到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黄甲赔偿被害人彭*经济损失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大悟县社区矫正办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黄*甲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甲的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大悟县森林公安局的委托书、聘请书、到案经过等,证人黄丙的证言,被害人彭的陈述,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新镇楼湾村大坡子林地火灾现场勘测调查报告,大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一组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在祭祖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甲有自首、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大悟县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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