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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_湖南衡阳蒸湘何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5.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5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娱乐场所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南年份/2014

title: 湖南衡阳蒸湘何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_湖南衡阳蒸湘何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的女婿张*住在蒸湘区雨母山乡二塘村码头湾组,该房屋共四层,第一层至三层租给被害人李某某经营“蝶恋花”网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因与其妻发生矛盾,欲报复自己的家人。当晚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家中无人,便从其居住的三楼房间来到一楼西侧的一间耳房内,将该耳房内所有电脑桌椅拖到一起堆上棉被、洒上白酒,用打火机将火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蝶恋花”网吧放在房间内的23台组装电脑、23套电脑桌椅、交换机、空调等物品全部烧毁。经衡阳**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共价值65640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收到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赔偿款60800元后,亦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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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湖南衡阳蒸湘何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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