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4_王某某_失火罪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王某某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澄迈县加乐镇茅坡村委会茅坡村牛恶岭整理自家槟榔园点火烧杂草时引起火灾,将王茀某、符某某、王、王、王、王、王、符种植的橡胶树、马占树烧死。经澄迈县林业局调查评估,澄迈县加乐镇茅坡村委会茅坡村牛恶岭森林火灾过火林地为乔木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2公顷(46.8亩)。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经加乐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已按协议约定赔付被害人王1600、符某某5600元、王5240元、王业某3000元、王2880元、王1000元、王3600元、符永泽2860元,共计人民币25780元,并取得八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符某某、王、王、王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到案情况说明;澄迈县林业局调查报告;协议书、申请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烧自家槟榔园杂草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按协议约定全额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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