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徐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6月)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4
title: 2014_瓦房店市徐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6月)
updated: 2026-08-04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丛某某在大连市长兴岛街道办事处北炭窑村第一居民组泉眼山给其姥姥上坟烧纸时,过失致山林着火,过火面积87亩,烧死树木1254株,烧伤树木4941株。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林木价值人民币77523元。徐某某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取保候审,5月26日被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徐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财产受损,情节较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瓦房店市徐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6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