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葫芦岛连山区 上坟烧纸引燃林地)
title: 2014_辽宁葫芦岛刘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上坟烧纸引燃林地
updated: 2026-08-04
刘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葫芦岛连山区 上坟烧纸引燃林地)
被告人刘XX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4)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1日12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蜂蜜沟村南峰,给其丈夫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经连山区林业局鉴定,火场总面积为:17.5公顷(262.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2.72公顷(190.8亩)、荒山面积4.78公顷(71.7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森林火灾技术鉴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及蜂**委会出具的说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等证据材料载卷证实,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烧毁林地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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