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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市万州区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4.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2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5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重庆年份/2015

title: 2015_重庆万州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5年重庆市万州区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万州区太安镇红丰村6组的“风包岭”处吸烟,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经重庆市**监测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8075公顷。同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系自首,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万州**监测中心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证人牟云、牟友、吴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林区吸烟,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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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重庆万州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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