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德蕉城 祭拜墓地引燃林地)
title: 2014_福建宁德陈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祭拜墓地引燃林地
updated: 2026-08-04
陈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德蕉城 祭拜墓地引燃林地)
陈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林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陈甲与其亲属等人一同乘车前往位于宁德市漳湾镇下凡村“大寨山”山场其公公婆婆的墓地进行祭拜。被告人陈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焚烧后,未将灰烬中的火星完全踩灭,带火星的纸灰被风吹至墓地右侧草丛,引燃田草,火势蔓延至上方“大寨山”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08.1亩,树种为马**、杨*、橄榄,经济损失达327570元。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甲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甲、吴、杨某某、何、何的陈述,证人翁某某、何、吴某某、高、高、余某某、陈乙、黄某某、陈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视频光盘、林木权属证明、谅解书、银行汇款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8.1亩,林木经济损失32757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甲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甲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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