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朱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4
title: 2014_锦州市朱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
updated: 2026-08-0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望海山火场过火总面积375.27亩,有林地过火面积为36.67亩;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实火灾现场情况;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引发火灾及主动到案的经过。
锦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朱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处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6月1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锦州市朱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