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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刘甲孙某某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1.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2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1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4

title: 2014_龙井市刘甲孙某某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

updated: 2026-08-04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甲为便于耕地,在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光昭村南东沟附近刘乙的耕地内,与孙某某将玉米秸秆堆积到一起后,刘甲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孙某某用燃烧的玉米秸秆继续点燃其他堆的秸秆,随后火连成一片。因风瞬间变大,火借风势蔓延到旁边的林地内,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烧林地面积为2.1公顷。案发后,刘甲于2014年4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龙井市人民法院认为,刘甲、孙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使火烧森林面积2.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刘甲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条款,判处刘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4年12月23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龙井市刘甲孙某某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拘役).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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