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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取暖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35
类型/起诉书场所/商场市场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103_范XX取暖炉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范XX取暖炉失火案

正文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xx、缪xx、吕xx、李x、张xx、姚xx、于xx、庄x、高、陈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缪xx、吕xx、李x、张xx、姚xx、于xx、庄x、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的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人范xx及其辩护人生xx、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黑龙江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范xx在未熄灭炉火的情况下离开抚远鸿鑫鱼行,导致炉火火星引燃挡在烟囱北侧上端封堵孔洞的纸壳,掉落在炕上的可燃物引发火灾。共造成7家商铺的房屋及物品被烧毁,过火面积501.65平方米。经同证中心鉴定: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47116.89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范xx被公安机关在同江市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4年9月26日,经法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范x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等10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3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铁质烟囱一节,机顶盒、主机、铜线各一个,书证同江管理局证明、同江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资料、同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同江市公安局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杨xx、谭xx、范xx、孙xx、张、尤xx、商x、姚xx、姚xx、李xx、赵xx证言,被害人吕xx、张、李x、刘xx、庄x、刘xx、高xx、季xx、缪xx陈述,黑龙江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同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实验情况,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因过于自信取暖炉中无火而离开住所,导致火灾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103_范XX取暖炉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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