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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_曹某生活用火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9.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04

8 曹某生活用火失火案

法院: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曹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生活用火不慎,蜡烛及灶火引燃致多户房屋受灾)来源:https://m.lawtime.cn/caipan/2162529.html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曹因灶膛内生活用火不慎,进而引燃烟囱附近玉米秆等可燃物,因当晚该区域风力较大,火势未能及时控制,导致武威市凉州区清水乡河西村九组、十组共35户院落起火,致使村民130人受灾,造成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因生活用火不慎,过失造成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在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曹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曹**因生活用火不慎,厨房炉灶内余火在风力抽拔下,通过烟囱窜出,引燃厨房西侧杂物棚顶堆放的玉米秸秆和树枝,加之当晚阵性风力较大,被引燃的可燃物借助风力,从西向东、从北向南在河西村九组、十组村落巷道蔓延,导致该村九组、十组共35户院落起火,致使村民130人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另查明,在此次火灾中受损的河西村九组、十组共35户村民,接到本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的杂物棚;起火点为该杂物棚上方;起火原因为厨房炉灶烟囱飞火引燃杂物棚上方可燃物蔓延成灾。 3、火灾损失统计表证实:经武威市凉州大队统计,河西村九组、十组36户受灾村民灾后损失为574.31万元。 4、价格鉴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凉州证中心对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凉

州区大队价格鉴证不予受理。 5、武威市气象局气象证明证实:2014年3月26日18时至24时,武威市凉州区清水乡出现阵性大风天气,最大风速12.5m/s,极大风速18.1m/s,风力等级8级以上,风向西北。 6、凉州区民政局关于遭受风暴灾害报告证实:2014年3月26日19是30分,凉州区出现大风扬沙天气,瞬间最大风力9级,造成清水乡河西村、高坝镇马儿村火灾,经与住建局现场勘查,受灾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两村三组49户220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640.06万元。 7、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健康体检表、不予收押通知书证实:曹**因心房勯动、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患淤血肝等病情,凉州区看守所不予收押。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他在家睡觉,就听到外面有人喊“着火了

,快来人”,他赶紧跑出去看到曹家院子西北角的房角着火了,房顶上放着的果树条子也被烧着了,他当时就赶紧喊人救火,这时突然刮起西北风了,曹家房上的火就把他家的麦草垛引着了,紧接着把角落里的一间屋也引着了,这时西北风刮得非常大,火势顺着东南方向就很快引燃过去。他家烧毁了一个棚、一间房子、一间牛棚,还有些木头。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 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她看到斜对门的曹**家的院子西北角那里起火了,火苗很高,房上又

堆了很多干树秧子,火又把干树秧子引着,我们周围邻居浇水灭火,但火没有扑灭,又起了大风,后来风把着火的树条子刮到曹对面谢飞德房上,把玉米杆引着了,曹家着火的树条子就满天飞,好几处都着火了,她们浇水灭火根本没用,后消防队也来了,救了一个晚上。 11、证人

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昨晚8点半左右,他听见有人敲门,他就出去看发现曹家的后院着火了,房顶上的果树条子也烧着了,火势很大,他家和曹家很近,他家院门口堆着玉米杆,害怕着火,他就往玉米杆浇水。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看到对面的邻居曹家的后面房上西北角那儿一个火团,房上堆放的果树枝着火了,她就赶紧去曹的庄门,她边敲庄门边喊着火了,过来救火,曹出来,她就喊她们家里的人,紧接着其他人也出来了,当时火已经很大了,风也特别大,火就从曹房子蔓延过来,把谢飞德家庄门前面堆的一堆玉米杆引着了,紧接着就将她房上的玉米杆也引着了,火就顺着巷道把他们组上几十家的门前、房上的玉米杆引着了,已经没有办法控制。她家被烧了房上的玉米杆、玉米芯、木头、一辆自行车、两间房子。 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昨晚8时26分,他刚吃晚饭想去棚上看一下,出门看到曹院子西北角外面玉米杆着火了,当时火势很大,就叫人赶紧扑火,风一刮火势就顺风刮过来把曹附近的人家也引着了,当时大家都慌了,就用铁锹铲土灭火。 1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窗户看到外面有

火光,出去后看到是曹家的后院子着火了,他赶紧打119报警,后上到房上看见曹家整个院

子都着火了,因为风比较大,火就顺着风蔓延开来,他就赶紧下去救火了。 1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在家睡觉,大约九点钟左右他听到外面有人吵,他起来看到外面很亮,他上到房上,看到婶婶曹家院子西北角着火了,他就赶紧去救火,火势随风越来越大,一下就向东面的人家院子烧过去了。 16、证人董的证言证实:那天他正吃饭的时候,家里养的鹅叫得厉害,他出门看到院墙上有火光,就拿了把铁锨上到房顶上,看到婶婶曹**家院子的西北角着火了,火势很大,他一直在房顶上救火。 17、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从窗户看到墙上有火光,

出门看到曹家的后院子着火了,当时火已经着得很大了,时间是晚上八点半左右。 18、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九点半左右,她在家里点了一支蜡烛准备睡觉,邻

居杨某某敲她家的庄门,说着火了,她问哪儿着火了,杨某某说她家后墙角着火了,她出去一看,她家房子后面西北角的果树枝、苞谷秆着火了,她就喊人救火。火从房上蔓延到谢某某家,把他家房上的苞谷秆也引着了,当时风很大,沿着巷道着起来,把他们组上许多人家引着了,她就来到院子里救火,后来组上的人将她拉出去了。家里烧塌了五间房子,烧死了一头驴,二十只羊也被压到棚下面了。当天晚她用院子里的细树条、苞谷杆点着火做了一顿饭吃完大约是六点钟左右。她家的灶是农村的土灶,灶和后墙的烟囱相连,烟囱外面放着果树枝。做完饭后她没有看是否将火星全部扑灭就出来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也未提出异议,系有效证据,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生活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由于当天的气象条件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且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公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110_曹某生活用火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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