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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3.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41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343_廖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廖某某失火案

正文

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从本组阳洼种黄姜返回途中,因吸烟不慎,将烟蒂丢在路边的杂草中,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总过火面积4.7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0.5公顷,未成林地面积4.2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97.52元。同时查明,此次火灾烧毁的山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人廖某某家庭困难,没有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接受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某、赵一、张一、张二、刘某某、赵二的证言,山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山林调勘(2014)20号关于对法官镇姚湾村张院组森林火灾的现场勘验意见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公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343_廖某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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