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失火案
title: 296_吕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吕某某失火案
- 法院: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03-25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吕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来源:chinalawyer.co/blog/20210710ffihjgd
正文
欢迎访问中律网!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学、王浩,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辽阳县八会镇八股村自家的农田里焚烧玉米秆,不慎导致火势失控。起火后,吕某某马上扑救,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以致蔓延到与起火农田相连的山上引起森林火灾。2014年10月31日,经辽阳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鉴定,火烧林地属于有林地,过火面积3.54公顷。案后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吕某某与本案受害方部分家庭达成和解协议,余下部分经协商得到谅解,不追究吕某某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协议书、不用赔偿承诺书、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察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自家田地内烧玉米杆时因防护措施不当,引发附近林地失火,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安玉 书记员:王野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