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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某失火案(渑池)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5.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56
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392_刘一某失火案(渑池)

updated: 2026-08-04

刘一某失火案(渑池)

正文

上坟烧纸引发火灾 孝心女儿犯失火罪获缓刑

2015-01-07 16:03:29

   中国法院网讯(代文官) 因怀念已故母亲,在农历年三十到山上坟前祭拜。熟不料在给母亲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结果造成大面积林地和树种被毁。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一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农历年三十)上午,被告人刘一某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山上祭拜母亲,在坟前祭拜时,烧纸不慎致坟前杂草着火,因山上风大,扑救不及,引起某某山失火,刘一某尽力扑火未果后回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因孩子没人照顾和害怕没有再上山。渑池县森林公安民警根据报警电话在对被告人刘一某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刘一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面积648亩,其中宜林地340.4亩,灌木林地307.6亩,树种以黄荆为主,期间有人工栽种的侧柏,保存密度为50-90株/亩,高度为0.6--1.8米。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一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48000元,取得了书面谅解,孙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一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307.6亩,合20.5公顷,另过火宜林地340.4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一某及时电话报警,且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一某应认定为自首、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目前过火树木大部分泛活,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临近年关,各种纪念先烈和已故亲人的活动即将开始,望广大群众在祭拜活动中,注意文明祭拜,保护生态环境,切记不要引发火灾,以免给人民群众造成各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农历年三十)上午,被告人刘一某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山上祭拜母亲,在坟前祭拜时,烧纸不慎致坟前杂草着火,因山上风大,扑救不及,引起某某山失火,刘一某尽力扑火未果后回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因孩子没人照顾和害怕没有再上山。渑池县森林公安民警根据报警电话在对被告人刘一某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刘一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面积648亩,其中宜林地340.4亩,灌木林地307.6亩,树种以黄荆为主,期间有人工栽种的侧柏,保存密度为50-90株/亩,高度为0.6--1.8米。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一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48000元,取得了书面谅解,孙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一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307.6亩,合20.5公顷,另过火宜林地340.4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一某及时电话报警,且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一某应认定为自首、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目前过火树木大部分泛活,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临近年关,各种纪念先烈和已故亲人的活动即将开始,望广大群众在祭拜活动中,注意文明祭拜,保护生态环境,切记不要引发火灾,以免给人民群众造成各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孙剑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392_刘一某失火案(渑池)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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