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5_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8 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2014)瑞刑初字第118号
当事人:樊某某(樊宣学)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rc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5653329.shtml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瑞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4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
樊某某在瑞昌市横港镇清湓村五组自己的责任田里焚烧茅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场面积99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79亩,直接经济损失813252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本案受害村组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樊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樊某某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樊某乙、冯某甲、冯某乙、周某某、范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瑞昌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物证:打火机一个;书证: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森林火灾示意图、谅解书、被告人樊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已取得受害村组村民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某是过失犯罪,犯罪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琴 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