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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38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395_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updated: 2026-08-04

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正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瑞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4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瑞昌市横港镇清湓村五组自己的责任田里焚烧茅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场面积99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79亩,直接经济损失813252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本案受害村组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樊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樊某某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樊某乙、冯某甲、冯某乙、周某某、范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瑞昌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物证:打火机一个;书证: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森林火灾示意图、谅解书、被告人樊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已取得受害村组村民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某是过失犯罪,犯罪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琴 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小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395_樊宣学失火案(瑞昌)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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