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井陉于某某失火案
title: 54_河北井陉于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河北井陉于某某失火案
- 法院: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于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2158051.html
正文
审理经过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刑诉(2014)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勇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到本村北宅洼给其妻子上坟烧纸时,引燃杂草发生火灾,致使某村过火林地面积339.5亩,其中有林地93.3亩,过火树木2000余棵,经鉴定,被烧树木价值75520元。应当以犯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201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到我承包种植的林地上坟烧纸,引起大火,给我种植的林木造成巨大的损失,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47823元,这些林木是我苦心经营近二十年的结果,被一场大火烧的面目皆非,我的精神也由此收到打击。我催要被告人赔偿损失,被告人以没钱为理由拒不赔偿。综上,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损失47823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应该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现在年纪大了,没有能力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与其女儿、外甥到井陉县北障城村北宅洼给其妻子上坟,被告人于某某用自带打火机烧纸时,引燃杂草发生火灾,致使本村过火林地面积339.5亩,(含有林地93.3亩),过火树木2000余棵,经井陉证中心鉴定,被烧树木价值75520元,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种植的树木1854棵,共计价值478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马、马、马、李、马、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该已满七十五周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应当宣告缓刑。由于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7823元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7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