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李某与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案(烧炕电线短路烧伤)
下一篇:肖先生与某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谭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44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693_谭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谭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正文

王某在冷水江市开了一间锑品冶炼厂(没有具体厂名),主要从事矿砂压团、装窑、烧炉、放渣等工作。至今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 2014年6月,王某雇佣谭某到冶炼厂从事门卫(兼勤杂工)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工资由王某负责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11月5日,王某电话通知谭某,要谭某清理堆渣场所的卫生。谭某清理完堆渣场所后,在返还途中经过厂内炼锑矿的炉子,该炉子有人在松渣并起火,当场被烧伤。其伤情诊断为:1、全身多处烧伤(26%Ⅱº-Ⅲº);2、吸入性损伤;3、双眼灼伤,烧伤治愈后导致疤痕挛缩并关节障碍,双上下眼睑外翻,下颌功能障碍,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双耳粘贴。此后,谭某就其损失多次要求王某赔偿未果,遂就其损失36余万余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系本案接收劳务一方的主体,王某在劳务关系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谭某系在工作场所内被烧伤,王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核减掉不合理损失,判决由王某赔偿谭某30余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693_谭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md
‹ 上一篇:李某与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案(烧炕电线短路烧伤)
下一篇:肖先生与某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