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永康文雄副食烟花爆竹爆炸)
title: 2015_浙江永康_文雄副食烟花爆竹爆炸徐某玩忽职守案
updated: 2026-08-04
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永康文雄副食烟花爆竹爆炸)
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徐担任永康市象珠镇安全监察中队中队长,负有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设意见审批、现场核查及日常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2014年12月,被告人徐在协助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另案处理)对文副食经营部申请换证进行现场核查过程中,未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对文副食经营部安全距离进行核查,也未进店对零售场所内有无人员居住、做饭等生活设施进行核查,未能发现文副食经营部安全距离等不符合许可条件,从而违规出具现场考核合格结论,致使文*副食经营部不符合许可条件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同文经营部负责人陈签订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责任书,负责监督管理文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行为。2月13日,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要求各镇(街、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对辖区烟花爆竹生产、存储、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力消除火灾、爆燃等安全隐患。2月16日,象珠镇组织学习该文件,并要求被告人徐以落实。之后,被告人徐*严重不负责任,以巡查抽查方式代替全覆盖的网络化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文经营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和违法出店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2015年2月19日下午15时52分许,文雄副食经营部店主陈**违法试放烟花,引燃了违法堆放在店外的烟花爆竹,导致店内外超量存储的烟花爆竹爆炸燃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的供述,证人胡、支某甲、支某乙、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火灾事故中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店主陈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违法燃放烟花,引燃违规堆放在店外的烟药爆竹,进而导致店内烟花爆竹爆炸燃烧。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1、陈在事故起初时处置不当。在没有查看店内有无人员并引导撤离的情况下,盲目将店面卷帘门拉下,并只顾自己和妻子逃离。限制了店内人员的逃生,并堵塞了救援通道。2、胡对文雄副食经营部出店经营、超量存放等违规行为没纠正、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核实和查找店内人员,只顾搬运店外的烟花爆竹。3、出店经营烟花爆竹点燃后,向上发射,遇违规搭建的彩钢瓦阻挡,导致烟花爆竹横向四射。4、店内存放超量烟花爆竹。5、陈不顾他人劝阻,冒险冲进火势失控的副食品店内拿取货款。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监管不力,对象珠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够,烟花爆竹检查的组织工作存在漏洞,春节期间开展的烟花爆竹突击检查未覆盖辖区内所有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店,对文雄副食经营部获取许可证的安全条件未实行动态跟踪,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其擅自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行为;以及永康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疏漏,“三改一拆”工作不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镇里仅有2名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春节前开展的烟花爆竹大检查没有做到全覆盖,安全检查走过场。而被告人徐作为永康监中队中队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以巡查抽查方式代替全覆盖的网格化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等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火灾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引发,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致多人死亡后果发生也有多个主要原因,被告人徐的失职渎职行为在整个事故中所起的原因力较小。鉴于以上考虑,火灾事故后果虽特别严重,但被告人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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